资助育人 | 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指南发表时间:2023-09-14 14:53 新的学年 期待新的相遇 从新生入学到毕业离校 学生资助中心 将伴你一路同行 本期将向大家介绍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该如何申请~ 含义解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一)认定机构设置 1.设立专项工作领导办公室: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专项领导办公室,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学校分管资助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纪检工作及学校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学校资助中心、学工部、财务部门、教务处、纪委办公室、校企合作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其成员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2.设立认定工作组:专项工作领导办公室下设认定工作组,由学校副校长担任组长,学校资助工作及院系或教学研究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学校资助中心、学生管理部门、院系或教学研究室负责人和各年级班主任担任成员,组内成员做好认定分工,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其成员名单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3.设立评议小组:年级组组长、班主任副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参加,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遴选,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对象及标准 具有学校正式学籍且按学校规定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1.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11类: (1)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4)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含农村低保、城镇低保; (6)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含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城镇特困救助供养); (7)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学生; (8)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9)经残联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10)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城镇困难群众学生; (11)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属于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说明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价》民主评议得分进行排名,拟定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分别不超过班级学生总人数的30%。 (三)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须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第1至11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向班主任提交户籍所在地乡村振兴、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3.各班级评议小组对持有效证件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组织民主评议工作,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年级评议小组进行审核。 4.年级评议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要采取个别访谈、家访、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5.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家庭困难学生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办公室审定。 6.审定数据报院系或教学研究室及学生资助中心,作为该生学籍家庭困难信息申报及享受资助政策申报的依据。 7.学校应公开有效举报平台,学生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本校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质疑。评议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可做调整。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和使用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认定后,学校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汇总装订存档,学校据此建立贫困生档案库。 2.每次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定,必须依据贫困学生档案库,并及时将获助学生的受助信息记载入贫困学生档案库中。 3.贫困学生档案库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动态调整一次,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班级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将认定调整情况及时报院系或教学研究室及学生资助中心更新。 4.学校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贫困学生档案库。 (五)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1.学生资助中心每学期定期对贫困生档案库的建档学生进行1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2.班主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将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告知学校。 3.班主任应对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并受相应制裁或处分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停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 文案 | 资助办公室 编 辑 | 刘思思 审核 | 李楠楠 签发 | 邱 楠 — 以质为本,爱为校魂 — |